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規章所稱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係指經營者設置無線寬頻接取系統,提供無線寬頻接取服務之業務。
本公司因本業務提供用戶使用之門號/帳號,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本公司代理核配/本公司自行核發。一經租用後,用戶即享有門號/帳號使用權,非經用戶同意及本規章另有規定、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外,不得加以變更。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本業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用戶租用本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核定為北區,包括台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宜蘭縣、連江縣。
本公司營業種類係提供無線寬頻接取業務。
一、基本項目:提供用戶無線網際網路接取、無線鏈路出租、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及行動電話服務。
二、加值項目:本公司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用戶終端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本公司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本公司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用戶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用戶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本公司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用戶由原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轉換至其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信號碼之服務。 用戶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保證金及各項費用。
用戶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用戶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自然人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證明文件﹞,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不受理其申請。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履行契約責任。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本公司前項拒絕其申請租用本業務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收到申請後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用戶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因第五十九條情事遭本公司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本公司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本公司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帳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本公司應於三日內提供其通信服務。但因門號/帳號或機線設備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本公司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用戶領取本業務終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無線網卡、室內外無線接取設備等)後,於二星期內經本公司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非可歸責於用戶者,用戶得持原終端設備向本公司申請免費更換。
用戶領取用戶識別卡後,該識別卡於一年內經本公司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非可歸責於用戶者或超過五年者,用戶得持原卡向本公司申請免費換卡。
月租型用戶租用本業務之最短期間為一個月。
自然人申請本業務預付卡門號/帳號者,以一個門號/帳號為限,並限至本公司直營門市辦理。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用戶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用戶欲申請暫停通信或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本公司申辦。暫停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付月租費,繳付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雙方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半年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
用戶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用戶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若有尚未出帳之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本公司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銷號。
用戶不需租用本業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用戶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應經本公司認可。
用戶退租後之電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本規章第八章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如因技術上之變更或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時,得將用戶所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本公司至少應於三個月前將前項情形通知用戶,用戶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依前條規定,用戶電話號碼更換後,本公司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十日,但因用戶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不在此限。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用戶得申請繳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由本公司視截答服務設備之情形定之。
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擬訂,應於該辦法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資費調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用戶應依本公司公告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本公司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資費調整時亦同。
本公司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後調整之。資費之調整,應於前揭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用戶辦理申裝設定時,應繳納保證金,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用戶申請終止本業務之租用時,本公司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用戶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本公司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退還,用戶如有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不得逾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用戶。
用戶租用本業務,需繳納設定費,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月租費及通信費。
本公司按月向用戶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傳輸量或通信次數計收通信費。
用戶申請換(選)號、換(補)卡、停話之異動者,應繳納換(選)號費、換(補)卡費、暫停通信費,得併入電話費帳單內收取。
用戶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未滿一個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其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本業務終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無線網卡、室內外無線接取設備及用戶識別卡等)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用戶負責繳付。
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服務,於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用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支票返還溢繳或重複繳納金額等方式退還與用戶。如用戶不同意充抵,本公司應於用戶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用戶租用之本業務,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造成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應依下表之標準扣減當月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減下限
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用戶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本公司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規章第五十二條被盜拷、冒用,第五十三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本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用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紀錄為準。
用戶辦理一退一租時,原用戶之退租行為視為原租用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用戶,雙方應依本公司規定共同辦理一退一租之手續。
一退一租之新用戶須繳納保證金及一退一租手續費。舊用戶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於保證金內扣抵,如有剩餘應退還用戶,不足之數追繳之。
用戶私自將本業務門號/帳號轉租或轉讓他人者,經查出後,應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暫停其通信,經再通知仍不辦理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取消設定(銷號)。
用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本公司同意者,對於本公司不發生效力。
預付卡用戶之權利及義務:
用戶須檢具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及登錄使用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證號、姓名、地址及門號/帳號等。本公司應於二日內將上述資料載入用戶資料檔案系統。對於資料不齊全者,本公司得視需要執行暫停通信。
預付卡提供之服務項目以主管機關核備為準。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用戶於二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用戶如有其他損害,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用戶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本公司應立即通知用戶,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用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用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用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本公司查證結果證明確由用戶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訊信號所致者,用戶仍應繳納。
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用戶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本公司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預付卡遺失或被竊時,除前項之處理程序外,自通知時起,如在預付卡有效期間內,尚有餘額,本公司應於用戶復話後,將餘額保留由用戶繼續使用。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收取手續費及材料費(含補卡在內),其費用依月租型之恢復通信費計算。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及暫停通信。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五十四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本公司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通知暫停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且欠繳之金額達保證金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暫停該用戶在本公司其他申請之無線寬頻接取服務。
前項所欠各項費用應自保證金內扣抵計算之,不足之數,用戶仍須繳納。用戶因未繳費致被暫停通信,本公司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本公司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本公司每週複查預付卡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將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資料,逾期未補具者,將暫停其通信。
用戶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用戶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本公司發現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用戶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用戶依本規章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繳付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半年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用。
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本公司得暫停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於租用門號/帳號期間,用戶不得利用本業務進行轉接話務等不當商業行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務契約,並保留用戶因不當行為所致本公司損失賠償之追訴權。
前三項情形於用戶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用戶不得違反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服務契約任一條款,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用戶識別碼,或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
用戶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在本公司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本公司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本公司之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